雷州市水务局政务公开过程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7-10-10 16:32: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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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雷州市水务局职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2、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3、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4、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6、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7、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8、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9、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