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7-11-15 11:13:30
来源:广东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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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所:


  《广东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已经2017年10月20日省统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17年10月26日


广东省统计局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知悉举报信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渠道及时接收有关统计违法的举报:


  (一)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广东省统计局微信平台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栏目;


  (二)设立统计违法举报专线电话、通信邮箱和电子邮箱;


  (三)接受来访等其他信访渠道。


  第五条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其他处室和人员接收到的有关违法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举报信息接收人员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即时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电话举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网络或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完整下载举报全部材料;来信举报的,应当认真拆阅,并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分管领导审阅,重要的同时报局长审阅;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相关程序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按信访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五)知悉举报人已向其他单位举报,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的,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的违法事项可能存在、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其中,经审查认为违法情节较轻,且属于市级以下统计局管辖范围的,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转交有关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理。


  (二)举报材料所指向的违法地区不明、违法事项不清、违法单位或人员难以确定的,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经报局长批准,可不予立案处理。


  第九条 对转交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理的举报,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要求办理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粤统字〔2017〕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所:


  《广东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已经2017年10月20日省统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17年10月26日


广东省统计局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知悉举报信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渠道及时接收有关统计违法的举报:


  (一)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广东省统计局微信平台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栏目;


  (二)设立统计违法举报专线电话、通信邮箱和电子邮箱;


  (三)接受来访等其他信访渠道。


  第五条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其他处室和人员接收到的有关违法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举报信息接收人员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即时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电话举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网络或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完整下载举报全部材料;来信举报的,应当认真拆阅,并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分管领导审阅,重要的同时报局长审阅;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相关程序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按信访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五)知悉举报人已向其他单位举报,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的,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方法、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的违法事项可能存在、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其中,经审查认为违法情节较轻,且属于市级以下统计局管辖范围的,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转交有关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理。


  (二)举报材料所指向的违法地区不明、违法事项不清、违法单位或人员难以确定的,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经报局长批准,可不予立案处理。


  第九条 对转交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理的举报,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要求办理机构按规定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