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州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雷州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方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雷州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受理、核查、奖励,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受理和协调处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包括:
1、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依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3、在法定经营场所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4、销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以外的烟花爆竹。
5、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尤其是私自到集贸市场、庙会、走街串巷贩卖烟花爆竹。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依据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50元奖励;
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
价值在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
价值在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给予1200元奖励;
价值在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1、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信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地点和车辆详细信息;
2、举报人可提供真实姓名,也可只留联系电话。
3、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诬告、陷害他人。对提供的事项或线索等经查实属诬告、陷害等情形,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实名举报。(一)来电。通过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向特服电话进行举报,受理电话:12345、12350、8662966、8668366;(二)来访。举报人到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雷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进行当面举报;(三)信函。举报人寄送信函进行举报,通讯地址:雷州市新城雷南大道供销社大厦雷州市应急管理局;邮编:524200;(四)传真。举报人将举报材料发送传真进行举报,传真号:0759-8802666;(五)电子邮箱。举报人将举报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举报,电子邮箱:ajj8813532@163.com。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多人共同领取奖励,也可以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手续,由受委托人代为领取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凭证到指定地点(届时通知)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及奖励领取等有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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