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业经雷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 年9月28日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含职业病危害预防,下同)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对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下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镇(街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0日内本行政区域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人数共计3人以上(含本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推进整改和督办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五)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
(六)未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本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本行业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
(五)未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市安委会、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和第四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会同组织部门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或委托进行约谈,并可直接就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情形进行约谈。
约谈镇(街道)时,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约谈。
第六条 镇(街道)被约谈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以及对相关行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被约谈的,相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情形被约谈的,相关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被约谈的,原则上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被约谈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情形被约谈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被约谈人。
第七条 被约谈人要准时接受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的,须由被约谈人本人向约谈机关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可以开展个别约谈,或对多个单位开展集体约谈。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同意。
(二)市安委办将提前向约谈对象和参加约谈的有关部门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若情况紧急 ,可以临时通知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三)接到约谈通知后,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被约谈人、相关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及汇报材料报市安委办。
(四)约谈时,首先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约谈镇(街道)时,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提出指导意见,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并明确督办单位。
(五)市安委办要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印发约谈纪要,送达约谈对象本人及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
第十条 被约谈镇(街道)汇报的内容应包括:
(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受约谈时,要汇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发生原因、救援和善后工作等。
(二)督促相关部门和所辖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情况,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属于隐患整改和督办不力的情形,还应汇报未进行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四)因未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内容,还应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被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报内容参照以上规定。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向被约谈镇(街道)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意见等。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应当向全市通报有关约谈情况。
第十二条 被约谈镇(街道)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约谈主体,分别将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报告市安委会的应当同时抄送市安委办。被约谈镇(街道)要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名义报告。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被约谈的,要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名义报告。
第十三条 参加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雷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安委办将有关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纪要和约谈对象上报材料等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市安委办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镇(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