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以案释法
日期: 2023-10-10 10:03:00
来源:雷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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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 27 日,雷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查获并扣押一批非法的烟花爆竹【详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第 9 号)】,该小卖部涉嫌出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2023 年 3 月 28 日,雷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所涉嫌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雷)应急立〔2023〕18 号。 经调查,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主要负责人林娟菊为了非法获得盈利,向一位外地男人购买一批来源不明(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出售,获利 200 元。该小卖部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爆竹的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雷)应急现记〕〔2023〕97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雷)应急查扣〕〔2023〕9 号】、主要负责人林娟菊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指认等证据为证。

  【调查与处理】

  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责令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处以罚款。鉴于该销售点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知态度好,主动配合执法同志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烟花爆竹)工作,当场落实整改,积极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该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元)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法律分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雷州市东里镇娟菊小卖部主要负责人林娟菊为了非法获得盈利,向一位外地男人购买一批来源不明(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出售而获利。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雷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教育烟花爆竹零售行业经营者不要违法经营,杜绝安全隐患,预防爆炸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