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
日期: 2023-10-16 11:17:05
来源:雷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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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执法工作标准化示范点建设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的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结合雷州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清单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是指雷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守法状况良好的企业,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方式。清单包含可以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方式的行为并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动态管理的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清单仅适用于本市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如下程序: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未作立案处理的应当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相关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已经立案的案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对于案件复杂、争议大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依法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当专门对案件裁量情况进行审议,并随案卷归档。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本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等法律中的处罚依据。

  (二)应纳尽纳。根据本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对符合不违反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可以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行为,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减免责清单管理。

  (三)应退必退。根据本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对所有由依法由应急管理局监管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之后,某些可以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行为均已得到完善或者已形成行业自律,按照规定程序,移出减免责清单,并在之后的行政处罚中按照法律法规既定的条款处罚。

  五、纳入流程

  (一)筛选。执法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的违法规定和处罚依据以及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所有由依法由应急管理局监管的企业开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内容筛选可以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行为,制作减免责清单。

  (二)征求意见。执法股对减免责清单的拟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行为征求局各股室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执法股将减免责清单报于局领导审批。

  (四)实施。经局领导审批后,对局各参与执法检查的股室进行公示,各股室将对照减免责清单在执法检查中对清单中的行为采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六、移出流程

  (一)申请。局各股室定期通过对近期的执法检查结果和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研究,对已形成行业自律或者绝大多数企业已不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并报送给执法股申请移出减免责清单。

  (二)审核。执法股对局各股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结果向局各股室征求意见。

  (三)审批。经局各股室征求意见后报请局领导审批,执法股将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检查记录。局各参与执法检查的股室在执法检查中,对减免责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在备注中作出说明。

  (二)加强形势研判。局各参与执法检查的股室定期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研究判断,及时调整减免责清单。



  雷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