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党建工作办公室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三)因私出国(境)坚持“一事一报、一审一领”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二、登记备案
(四)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所有在编干部职工。要求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因私出国(境)证照记录查询流程进行操作,截图查询记录交党建工作办公室造册登记。
(五)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六)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年12月底统计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有信息需更新报备的(干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报送。
三、审批程序
(七)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松竹镇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
2.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3.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4.承诺书。
(八)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填写《松竹镇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表》,并由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提前10个工作日交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党建工作办公室按程序向镇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批。
(九)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请假销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四、证件管理
(十)根据因私出国(境)证照记录查询情况对记录持有证照的人员及时收回证照集中管理,并设立专柜保存。收回证照集中管理同时,党建工作办公室及时填写雷州市干部因私持有出国(境)证照登记表并向交回证照人员开具干部因私持有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回执。
(十一)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十二)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办公室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同时出国(境)回执单。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向党建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回集中保管。
(十三)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责任追究
(十四)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十五)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党建工作办公室,并由党建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六)党建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提交纪检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