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府〔2017〕23号
关于印发《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巡查制度》和《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松竹河长议事程序,有效落实河长巡查河湖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巡查制度》和《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竹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松竹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要求,制定松竹镇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村(社区)第一“河长”、“河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如有必要,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委、镇政府审核, 呈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三)协调解决我镇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
第五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参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向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第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第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村(社区)第一“河长”、“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村(社区)“河长”承办。
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 【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承办。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五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由南渡河松竹段、松竹河、南山溪、山尾溪、塘南溪、猴坑水库小(二)、山美水库小(二)各镇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村(社区)“河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开会频次】 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分流域召开,原则上每条镇级河流(流域)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河长同意,可适时另行召开。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所辖流域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流域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流域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流域内各村(社区)河长制考核问责和奖励细则等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七)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再印发。
第四条【议题提出】参会人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五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
第六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因故无法出席市级河长会议的,须向镇级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河长报告。
四、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 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呈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
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巡查河湖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委办〔2017〕1171号)、《湛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湛委办〔2017〕50号)、《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松竹镇镇级总河长及镇级河长的河溪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河长是河溪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溪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河长助理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参与部门和相关工作职责等内容,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河长助理负责。
第五条【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溪可以现场巡查,也可以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巡查频次】松竹镇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巡查频次一般半年一次,镇级河长对责任河溪的巡查频次一般半年一次。镇级第一总河长、 总河长、镇级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溪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溪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溪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溪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村(社区)、村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巡查会议】河长巡查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汇报,了解河溪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湖、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期限要求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助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条【投诉举报】河长助理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监督整改】有关单位负责对河长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村(社区)参照】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社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加密巡查河溪频次,细化巡查内容,制定村(社区)级河长巡查制度。
松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督察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村(社区)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形式】督察工作由镇级第一总河长负总责、镇级河流(流域)河长分片负责,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流域片区为单元,牵头组建由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督察组,分片对各村(社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督察。
第五条【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溪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及地方河溪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和省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溪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溪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溪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溪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溪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溪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领导小组会议、镇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村(社区)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向被督察单位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相关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镇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镇级河长,其中每年底的督察报告经镇级河长审定后,由镇河长办汇总形成全镇督察报告,报镇级总河长会议审定。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村(社区)及村河长。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河长办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结果运用】每年底,镇河长办在全镇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镇级河长对村级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社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附件:
督察分工方案
序号 | 流域片区 | 牵头镇级河长 | 镇级责任单位 | 分片包村范围 |
1 | 松竹河 (含镇、村级河库) | 松竹河镇级河长 | 镇规划办 | 山口、方家、龙马、山美、北边、松竹、刘宅 |
2 | 南渡河 (含镇、村级河库) | 南渡河镇级河长 | 镇水管所 | 山尾、川东、刘宅、王宅 |
3 | 南山溪 (含村级河库) | 南山溪镇级河长 | 镇派出所 | 松竹、东井、八龙、五坑、山美、马铁 |
4 | 山尾溪 (含村级河库) | 山尾溪镇级河长 | 镇经济办 | 松竹、塘仔、西山、川东、山尾 |
5 | 塘南溪 (含村级河库) | 塘南溪镇级河长 | 镇规划办 | 龙马、山口 |
6 | 水库 (含村级河库) | 猴坑水库镇级河长、 山美水库镇级河长 | 镇农业办 | 山口、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