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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0-11-05 09:41: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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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镇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65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扶办〔2019〕98 号)、湛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湛江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扶组〔2020〕3号)及雷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雷州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雷扶组〔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规范扶贫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防止扶贫资产闲置和浪费。 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行业扶贫资金、各界社会捐赠资金、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及金融扶贫资金等投入的公益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扶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 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二章 扶贫资产权属与登记

第五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对象自主发展生产的部分资产外,均归属于扶贫资产,归集体所有,按统筹资金主体情况分为市、镇、村三级资产,并进行资产登记,确保扶贫资产权属清晰。

一、在村级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属村级资产, 登记在村一级。

二、社会扶贫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行政村集体,属于村级资产,登记在村一级。

三、利用财政扶贫开发资金统筹实施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权属归抽入的市、镇或村,村级统筹实施的项目产权归村级, 资产登记在村一级;镇级统筹实施的项目产权归镇级,资产登记在镇一级;市级统筹实施的项目产权归市级。

四、同一项目即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又使用其他资金的,按出资比例确定资产占比和权属。

第六条 为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及效益,在征得资金投资主体与资金统筹主体同意情况下,中央资金和人均两万元扶贫开发资金实施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产权统一归市级,资产登记在市一级。

第七条 村级统筹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市、镇统筹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

第八条 为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各级扶贫资产均应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 数量、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镇级资产除了财务入账处理外,还需在财政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登记管理,对资产的新增、减少、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

第九条 扶贫资产实行管理动态,各村扶贫资产均应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同时,将建成的资产管理台账报送乡镇;乡镇对个村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乡镇资产管理台账;乡镇建成资产管理台账后要经责任人审核签字,并报送至雷州市相关部门和雷州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扶贫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村级资产由镇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镇、市级资产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三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扶贫济困事业或滚动发展扶贫产业、项目运营管理费用及其他与扶贫有关的工作费用等,管理费用比例不得超过扶贫资产收益的20%。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属于市级, 贫困户只享有分红权利,收益分配方案由市级制定;扶贫资产属于镇级,贫困户只享有分红权利,收益分配方案由镇级制定;扶贫资产属于村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级制定。一般为:制定分配方案-召开“两委”干部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告公示。村级制定分配方案,可根据贫困户脱贫情况,分红实行动态化、差额化分配,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镇、村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级扶贫资产中,属镇、村统筹中央资金和人均两万元扶贫开发资金实施项目的,2020 年前资产管理和收益属于镇、村,2021年起,设置1年脱贫巩固过渡期,延续原有资产管理收益政策,巩固脱贫成效;2022 年后,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收益优先安排给统筹资金的镇、村,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也可将资产管理和收益权限给委托镇、村管理。

第十四条 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 项目收益和本金退出后继续用于产业发展、扶贫济困项目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收益使用审批程序参照各级制定的扶贫资金管理方案执行。

第四章 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资产所有者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资产可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对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或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的选取。资产所有者可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产业大户等。

第十七条 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经营期限由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对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应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则应通过签订担保合同等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扶贫资金资产安全。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 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议到期后的资产处置管理。村级扶贫资产在经营到期后,须重新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合作或者不合作,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扶贫部门备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市级资产则由市扶贫办审核,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到期后,各村按协议还回的投资本金,资产处置取得的资金,属于扶贫资金,按照省、市、县扶贫资金管理方案进行管理使用,市级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选取优质项目投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村扶贫资金重新投资由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扶贫部门审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一、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二、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 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扶贫资产统计,建立全镇扶贫资产总台账。

三、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扶贫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并上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财政经济发展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资产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扶贫资金资产审计、检查。

二、指导镇、村两级做好资产管理及账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将扶贫资产纳入财政资产管理平台监测,及时将扶贫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跟踪管理,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镇、村两级扶贫资产所有者主要职责:

一、依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扶贫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镇级资产由镇将资产登记到财政的固定资产管理平台;村级资产由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管理。定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规范管理扶贫资产,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二、制定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等;

三、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六、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的选定、资产收回及滚动发展项目的选取。

七、定期上报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经营者主要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及风险控制,保证正常经

营。

二、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三、按规定及时划拨收益分红。

四、配合镇、村做好资产监督检查或其他管理相关

工作。

第六章 扶贫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镇扶贫资金资产实行党政监督,即人大办、纪检监察办、财政经济发展办和业务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共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收益使用计划、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镇扶贫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检查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 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镇通报并责令整改; 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经镇扶贫部门核验后,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对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 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唐家镇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