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雷州市烈士陵园管理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名 称:雷州市烈士陵园
二、地理位置:雷州市西湖大道075号
三、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主管单位: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雷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五、保护红线:以雷州市烈士陵园宗地图(宗地代码:440882019034GB02000)宗地红线为基准线,面积:31125.54平方米(详见附件)。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苗圃场 23.5 亩西边。南至南边从烈士陵园门口至广场,以路南花圃为准,其中彩云居商住区段,以实墙为界;广场以现建筑为准。西至新世纪华庭。北至供电局围墙。
六、保护范围:以雷州市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为基准线,东面保护红线向外延伸0.5米,占地面积:31212.43平方米。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