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府[2017]62号
关于印发《乌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
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乌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雷州市乌石镇党政办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乌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雷州市委办公室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委办〔2017〕65号)要求,制定乌石镇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第一“总河长” “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 “总河长” “副总河长"、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镇(街)第一“河长”“河长"、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拟定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农业办审核,呈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三)协调解决我镇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
第五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参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向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第六条【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第七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村(社区)“河长”承办。
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指导,镇农业办承办,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五条【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组成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呈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