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保密制度
日期: 2024-08-12 16:55:42
来源:雷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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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审核信息、报名信息和报名意向人信息等信息泄漏容易造成串标围标事件发生的保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本增值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需要,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所有“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中,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保密责任

  全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街道、社区、组三级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审核信息、报名信息和报名意向人信息等的责任。新城街道“三资”办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交权交易管理账号和审核账号,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属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报名信息或意向报名人信息等相关信息时,必需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使用。

  第四条保密义务

  全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街道社区组工作人员在负责该项工作时,都应当明确知晓并确认本身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于属于集体产权交易秘密信息,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其机密性,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使用。

  第保密承诺

  街道产权交易管理员、审核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及负责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应当与新城街道办事处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保护产权交易秘密,并承诺在离岗或离职时移交全部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相关的账号、交易档案和文件资料。

第三章 产权交易秘密的保护

  第产权交易秘密的范围

  产权交易秘密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或审核账号及密码、报名信息、报名意向人信息等。街道工作人员在接触到报名信息时,必需严格保密;社区、组工作人员在接触到报名意向人信息时,必需严格保密。

  第产权交易秘密的保护措施

  街道、社区、组三级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产权交易秘密的安全。一是街道应该严格控制产权交易管理账号和审核账号数量,原则上每个街道只开设1个镇级管理账号和1个审核账号,不得随意增设审核员账号。管理员和审核员在使用账号审核产权交易资料时,应当妥当保管,并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二是在报名意向人到现场了解标的物过程中,村组工作人员接触到的报名意向人信息,不得随意透露,避免引起串标围标的发生。

  第产权交易秘密的传递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必要传递交易报名信息或意向报名人信息等产权交易秘密时,应当确保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将传递对象管束于保密义务。

  第秘密的离职处理

  负责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离岗或离职时,应当移交全部涉及产权交易相关管理账号、审核账号和资料文件,并确认已经清空个人设备上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违规处理与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反保密规定的惩罚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新城街道办事处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包含警告、记过、移交纪委监委并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承诺书的行为,新城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保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本制度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新城街道办事处,并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与增补。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街道、社区、组级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全部工作人员。


新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