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英利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5-08-04 09:00:32
来源:雷州市英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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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同时规范我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提高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农业相关项目工程管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护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高标机井、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二、管护主体

  (一)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二)管护责任移交。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且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工程移交给项目建设村,并移交管护责任书,明确项目区域、工程措施(或设备)规格、数量,管护人员及管护工作内容等。

  (三)管护主体确定。完成管护移交后,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可直接负责工程管护,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等进行管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工程管护主体。

  (四)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五)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三、管护经费

  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可以在基本农田后续管护费中开支,各村也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经费。一是每年在村级各类维护费中安排资金;二是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等原则,将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护经费;三是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解决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管护责任

  (一)管护移交后,村委会盘活利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可纳入村集体产权管理,实行股权量化,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区农户收益。

  (二)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各村高标准农田运行情况,严格监管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使用。各村负责开展具体的管护工作,及时维修维护损毁的工程措施,分年度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台账,准确掌握高标准农田损毁、维护情况,流转、利用情况,管护基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三)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严格管护经费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将高标准农田纳入基本农田管理,严格管控高标准农田用途,优先满足粮食作物种植,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高标准农田从事粮食生产,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高标准农田流转面积、流转用途及管护责任,坚决遏制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防止高标准农田“非粮化”。

  (五)对于违反本管护制度规定的管护主体,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