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府发﹝2023﹞72号
关于印发《覃斗镇违法用地巡查管控与责任追究方法》的通知
各村(社)委会、机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覃斗镇耕地保护,有效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及《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严起来”的工作总基调,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主要目标
以“零容忍、严查处、消存量、遏新增”为目标,明确
镇、村两级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中的职责,通过严格考评、严肃问责,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治一起,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有效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发生。
三、管控要求
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管控划分为三类用地。第一类为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可调整地类,实行最严格管控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建设或改变耕地用途;第二类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和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
四、职责分工
(一)村(社区)日常巡查责任
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保护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重点保护耕地资源,对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或农用地等行为负有巡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及其成员承担辖区内的土地日常巡查工作,将耕地作为巡查重点区域,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对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要自破土动工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发现、制止并报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自接到违法用地线索后2个自然日内书面报给镇规划执法办公室、或驻点领导干部。
(二)镇巡查、查处及整改责任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和组织整改,确保本辖区内无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1.镇规划执法办巡查人员每个工作日必须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每半月至少全覆盖巡查一次负责的区域,并建立巡查台账,对巡查区域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当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防止违法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告知镇规划执法办公室,同时通报镇驻点领导干部。
2.镇规划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卫片执法、群众举报、村(社区)干部或巡查人员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应自接到该违法用地线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并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该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3.镇驻点干部要接受群众举报违法线索,做好驻点村(社区)的违法用地巡查与制止工作,每周至少全覆盖巡查二次,并将驻点村(社区)内的违法用地情况报镇规划执法办公室,同时通报镇驻点领导,对驻点村(社区)的违法用地结果负责。
4.镇驻点领导对包片区域的违法用地结果负责,每周将包片区域内的违法用地情况通告镇分管领导。
5.镇分管领导自接到违法用地线索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依法应当拆除但逾期不改正的,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该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6.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负主要责任,重点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违法用地的预防、查处及整改负总责,对于日常巡查、卫片执法、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要督促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整改到位,对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整治到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工作责任。
五、责任追究
镇、村两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未按本方案规定履行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问责。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承担主要责任,村(社区)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镇党委、政府对本地自然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驻点领导干部在负责辖区内承担相应责任,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域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镇党委对不履行本方法职责的有关人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提级管理、从严问责”的原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一)村(社区)在管控违法用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镇纪委处理:
1.不认真履行日常土地巡查职责,对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发现,或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而未在本方法规定期限内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或日常巡查台账缺失。
2.辖区内新发生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或农用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履职尽责积极制止,任其继续建设的。
3、不配合、不履行违法用地整改职责的。
(二)镇在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日常土地巡查职责,对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发现,或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违法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追究镇规划、执法办负责人、巡查人员相应责任。
2.驻点村(社区)区域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群众举报的线索不及时受理、损告,致体违法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追究镇驻点领导及驻点干部相应责任。
3.对上级通报或转交的违法用地线索,或通过卫片执法、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用地线索,未按本方法规定的时限进行有效制止、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行为而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追究镇规划、执法办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六、本方法自班子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镇班子会议。
雷州市覃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