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履职,聚焦红树林资源保护,从严打击破坏红树林违法行为。近日,该院成功办理了一宗故意毁坏红树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恢复了红树林的自然生长环境。
雷州市附城镇某村东寮渔港面积约1800亩,港内生长有大量的红树林,其中部分在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018年5月,附城镇某村将东寮渔港发包给雷州市某公司开发水产养殖。2018年6月,该公司开始投资开发东寮渔港,修筑堤坝建设养殖塘和纳潮放养。时至2021年,因修筑围海堤坝改变了东寮渔港滩涂原有的潮汐生态环境,港内红树植物处于持续淹水状态,导致呼吸根无法正常呼吸而大量死亡。经现场勘查、鉴定,东寮渔港围堤开发导致共计77.7395亩5615株红树林死亡,生态服务功能丧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发后,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快速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第二天即指派检察官对现场进行调查、勘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以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雷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雷州市某村、某公司等故意毁坏红树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在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某村等责任主体连带赔偿红树林受损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69.79万元、二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39.58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33.5万元,并在地级市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并均适用缓刑,支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全方位“履职”,积极与行政机关、侦查部门协调联动,始终秉承“修复为主、惩罚为辅”的红树林保护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释法说理,多措并举,有效地推动某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实现了对被毁红树林的全面保护,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