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过期采矿权自行废止的公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之规定,现将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予有关事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采矿许可证废止后,原矿业权人仍应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义务。如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
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自行废止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