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塘水支流双石村段河道非法采砂案
【关键词】
自建房 非法采砂 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雷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纪家镇双石村委会大鉴村村民刘某在土塘水支流大鉴村段河道内非法采运河砂,破坏河道生态,污染水质,采运的河砂堆放在大鉴村林地。经雷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派员现场查实,现场有挖掘机1台,运输车2辆,堆砂点3处(挖砂点1处,双石村委会大鉴村林地2处),群众举报情况属实。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雷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该非法采运河砂行为移交纪家镇人民政府依法立案查处。
↑ 河砂运输现场
↑ 河砂堆放点
↑ 采运堆河砂示意图
【查处结果】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纪家镇政府认定刘某为非法采砂当事人,其在饮用水源地南渡河二级支流土塘水支流双石村委会大鉴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河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事实,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纪家镇政府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万元。
↑ 纪家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刘某电子缴款单
【典型意义】
河砂是河流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健康状态的重要支撑。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将会导致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险堤险段,采砂遗留的弃渣堆体,成为新的河道障碍物,影响河道排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无序的非法采砂会破坏河床形态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崩退,对局部河段的河势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目前,雷州全市范围内的河道均属禁采。纪家镇双石村委会大鉴村村民刘某为了谋求私利,在禁采范围内打着“自建房”的名义大肆破坏河道环境疯狂采砂,不但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危及堤防安全,还导致河道大量河砂流失。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应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资源,人人有责。切莫贪图私利、以身试法,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河道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随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雷州生态环境!
【法律条文】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
(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条例解读】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农村村民”,适用条件是“自建房屋”,限制条件:一是采砂地点只能在本村(指行政村)河段且不是禁采区,二是不得使用大型采砂作业工具,三是不得将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经营。
“自建房屋”是指村民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建造的用于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建筑物,并且是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性房屋以及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的房屋。
通讯员:符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