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函〔2021〕20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118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三届第161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雷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代建实施范围: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医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雷州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业主的名义全程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六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职责等。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是否实施代建;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代建项目纳入市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市投资评估中心负责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负责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无争议纠纷的土地;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需明确项目是否实施代建;负责办理环评、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重大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审定负责。
(四)负责项目环评、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的办理手续;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和申请土地确权工作;协助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工作。
(五)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及验收等有关手续,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项目使用单位公章。
(六)对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拨付审核申请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七)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八)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与代建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维护管理,负责项目使用的确权申报。
(九)指派至少 1 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按项目使用单位要求,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以招标人身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编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四)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向市相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估算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市政府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明确实施代建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须立即介入,协助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牵头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具体编写工作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后,项目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代建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收支台账)列出清单移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省、湛江市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压缩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合理工期,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打造精品工程。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编制和审核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第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牵头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含)以上的,应当要求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以下的,应当要求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送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项目使用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控投资总额及进度拨付,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市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部门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预备费。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湛江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定。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将基建项目支出计划及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按规定程序编报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视为移交使用,并按规定向市投资评估中心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湛江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湛江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登记管理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核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纪委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市代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控制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