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29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203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现将我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为三十日。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相关材料至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地籍耕保股申请复核。
特此公告。
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杨德钦,0759-885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