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不属于下列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要求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亲自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给其填写;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签名,同时缴纳9元/对的工本费。
(四)办结:领取离婚证。
网上办理流程
(一)相关当事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给其填写;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签名,同时缴纳9元/对的工本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
承诺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
办事窗口
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雷州市水店中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一楼(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759-8851263
交通指引:乘车到水店中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下车
收费标准标准:
9元/对
依据:粤价〔2001〕98号
常见问题解答主管部门
雷州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
雷州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