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审批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㈠收养人的条件:
⒈无子女;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⒋年满三十周岁;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㈡送养人的条件:
⒈孤儿的监护人;⒉社会福利机构;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⒋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⒌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㈢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⒈丧失父母的孤儿;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需材料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收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⒈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⒋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乡镇(街道)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收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⒈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⒋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⒌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⑴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⑵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⑷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⑸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⑹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协议书”。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⑻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⑼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⒈收养人的申请书;⒉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⒊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⒋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⒌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⒍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⒎收养人的申请书;⒏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⒐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⒑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⒒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窗口办理流程
㈠相关当事人到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申请,提交材料;
㈡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㈢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㈣相关当事人到雷州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㈠相关当事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㈢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㈣相关当事人到雷州市民政局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雷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放假
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172号
联系电话:8891791
交通指引:乘坐1线、2线公交车可到达雷州市民政局
收费标准标准:
250元/件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349号
常见问题解答主管部门
雷州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
雷州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