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日期: 2016-12-27 11:15: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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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6.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
2.董(理)事会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董(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有剩余财产的,提交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5.税务注销证明;
6.银行销户证明;
7.公开发行的报刊(湛江日报)上刊登拟注销公告的原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持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2)民政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申请人到民政局窗口领取注销批复和注销公告证明。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2)民政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申请人到民政局窗口领取注销批复和注销公告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雷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地址:雷州市西湖大道172号
联系电话:0759-8893335
交通指引:乘坐1线、2线公交车可到达雷州市民政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主管部门
雷州市民政局
受理机构
雷州市民政局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