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国土资告字〔2016〕84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纪家镇林西坡湖第一经济合作社:
经查实,于2014年3月,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纪家镇坡湖村南边的农用地上建设庙宇祠堂文化楼。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合作社确认,实际占地面积4.0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2708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旱地、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4.06亩土地上新建的270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27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433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黄 兄
电 话: 8803008
地 址:雷州市雷南大道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78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东坑村黎家陈经济合作社:
经查实,于2015年6月,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东坑村委会黎家陈村南边的农用地上建设庙宇祠堂。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合作社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6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25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66亩土地上新建的3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3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35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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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153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附城镇榜山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4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附城镇榜山村西边的农用地上建设黄氏宗祠。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1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60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19亩土地上新建的36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5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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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163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附城镇殿山东村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3年8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附城镇殿山东村东边的农用地上建设篮球场。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1.14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620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14亩土地上新建的62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68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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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63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迈港村委会荣身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6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迈港村委会荣身村北面的农用地上平整土地,规划安排给24户村民建房。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16.38亩,其中各户村民的建筑占地面积均为120平方米,共计2880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果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6.38亩土地上新建的28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288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31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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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68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林排村委会仙居桥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7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林排村委会仙居桥村东面的农用地上建设文化楼。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9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06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99亩土地上新建的3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3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33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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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27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本立村委会招家经济合作社:
经查实,于2015年6月,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本立村委会招家村东南面的农用地上建设庙宇。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合作社确认,实际占地面积1.19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73.25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19亩土地上新建的173.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173.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1905.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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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78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东坑村委会黎家陈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3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东坑村委会黎家陈村南面的农用地上建设祠堂。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6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27.5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66亩土地上新建的32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327.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36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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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75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迈坦村委会步龙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4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迈坦村委会步龙村西面的农用地上建设文化楼。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58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247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58亩土地上新建的24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2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39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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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31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湖南村委会老新圩经济合作社:
经查实,于2015年4月,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湖南村委会老新圩村北面的农用地上建设文化楼。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合作社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65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93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65亩土地上新建的19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1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21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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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449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塘塞村坎克湖经济合作社:
经查实,于2015年3月,你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塘塞村委会坎克湖村东面的农用地上建设篮球场。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合作社确认,实际占地面积1.11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606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11亩土地上新建的6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6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6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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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23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客路镇本立村委会本立西村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5年9月,你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客路镇本立村委会本立西村西北面的农用地上建设祠堂。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村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4.03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547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有林地、水田、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村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4.03亩土地上新建的54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5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8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村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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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2月26日
雷国土资告字〔2016〕190号
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
新城街道办新园社区新村居民小组:
经查实,于2011年,你居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新城街道办新村居民点西南侧的农用地上建设村文化楼铁棚屋。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由你居民小组确认,实际占地面积0.8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574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居民小组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居民小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0.86亩土地上新建的57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建筑占地面积57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为63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居民小组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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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