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日期: 2021-09-24 18:21:40
来源: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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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雷州市龙门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雷州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将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龙门镇人民政府,具体执法工作由龙门镇下设的机构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龙门镇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法资格,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受委托单位需安排其他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任务。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受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7日

附件1: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PDF

附件2: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