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6-11-1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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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
  现将《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在201611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发至雷州市扶贫办邮箱
lzfp333@163.com。雷州市扶贫办联系电话:8835026

                 

                                     雷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111


附件:《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行动方案》、《湛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雷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安排拨付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湛江市市级财政和雷州市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行业内筹集或者社会捐赠的用于贫困村改善村居环境、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除省、湛江市和对口帮扶市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列入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镇政府(街道办)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镇街按经批准的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各镇(街)应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各镇(街)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扶贫开发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项目)使用。市建立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分别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跟踪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的预算管理,牵头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市扶贫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市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制定和落实市级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扶贫开发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等。

第五条  建立市级负总责、镇村具体实施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对扶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其中:市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镇(街)和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市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扶贫办要统筹落实本市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配合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到镇村;指导镇村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贫困人口所在镇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指导村和驻村工作组编制、申报扶贫项目计划,审批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湛江市、雷州市驻镇、驻村帮扶工作组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七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行动方案》、《湛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雷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筹集。

(一)市财政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省、湛江市补助资金,以及对口市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应及时拨付到镇级财政所的财政专户。

(二)按照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明确用于扶贫开发。

第八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到镇村。其中,分配给散居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资金的使用项目经镇审批后拨付到村。

第九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这项资金以镇村统筹管理,根据帮扶对象发展生产需求和帮扶项目需要,从本镇村精准扶贫资金中安排30%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委会编制申报,镇()审批后实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2.支持扶贫对象提高技能和资助贫困子女上学读书。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要求,安排适当扶贫资金进行培训。扶持教育助学资金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对在校就读的贫困学生给予补助。助学资金由贫困户个人申请,经村(社区)审核报镇()审批后方可拨付。培训和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编制申报,镇()审批后实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3.为扶贫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具体条件的村可设立村级扶贫互助基金,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生产。推进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市政府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设立村级扶贫互助基金,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编制申报,镇()审批后实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在精准扶贫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设立市、镇两级扶贫资产收益扶持资金。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资产收益项目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编制申报,镇()、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项目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编制申报,镇()审批后实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包括市、镇街驻村工作组员在基层开展扶贫期间发生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扶贫单位驻村工作组员、市、镇、村干部规定的合法合规工资薪酬,以及其他一切以人员为对象的现金和实物福利发放行为。

3.弥补企业亏损。指弥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组织以前年度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指办公楼、会议楼、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以及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指平衡镇街财政预算收支缺口及债务偿还。

6.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指财政、国有企业或集体投入相关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的辅助资金。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按发改委有关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划分。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指各类单位、各类组织及个人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8.市、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市、镇政府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防止通过扶贫开发资金再分配的形式变相更变扶贫开发资金用途。

9.企业担保金。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组织的履约保证金、风险担保金以及抵押、质押、担保等行为。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指组织或个人以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投资(入股)、然后伪造入股经营组织净利润,通过发放股份分红侵吞扶贫开发资金投资的行为,以及扶贫开发资金发放借款、平衡预算。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  项目管理。由驻村帮扶工作组和村,按照脱贫目标制定扶贫规划,提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编制扶贫开发项目。经批准实施且纳入项目库的精准扶贫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管理,村(社区)具体组织实施。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1.编制规划。驻村帮扶工作组会同镇村,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编制镇村精准扶贫规划,实施一镇一业工程、一村一品、一户一法、一户一项目(允许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提出项目计划),推进连片规划、连片开发。规划应按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选取项目。驻村帮扶工作组会同镇村,根据编制的精准扶贫规划,选取可行性项目,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论证。项目确定后,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申报审批。村精准扶贫规划及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发展生产、互助基金、培训教育助学和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等项目经镇()审批后实施;资产收益项目由镇()、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建立项目库。由湛江市扶贫办统一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镇(街)和市扶贫办将经批准的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由镇村分年度实施。不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

<!--[if !supportLists]-->(三)<!--[endif]-->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由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委会和驻村帮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属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营。在镇政府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及驻村帮扶工作组的监督管理下,可由镇村组织村民按计划自主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和拨付。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镇()成立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镇财政所,镇农业、经济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公示、实施、监管、验收、评估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也相应成立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社区)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公示、实施、监管、验收等,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组、镇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

(一)资金安排拨付程序:

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拨付”的原则,扶贫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拨。市财政局收到省、湛江市财政及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根据市扶贫办制订并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拨付到各镇财政所。

(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村要结合实际,会同驻村工作组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项目资金使用,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帮扶单位审核同意,镇政府、街道办批准。资产收益项目由镇()、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申报使用补助资金。

驻村扶贫工作组会同村根据镇()批准的项目计划填写《      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向镇财政所申请拨付。《审批表》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按规定填写,镇(街)加具意见、相关责任人签字并盖章,镇财政所根据《审批表》、帮扶脱贫规划方案和项目合同及相关项目协议等资料,按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财政所要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各镇财政所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并按村(社区)、扶持项目分别设置二、三级明细台账。同时,会计凭证资料要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市、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街应分别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在镇街公告栏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街农业办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按期汇总上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市扶贫办、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镇街要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填写绩效自评表格和报告并呈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分别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小组,编制精准扶贫开发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及附件表格发至各镇村。

(二)绩效自评。各驻村工作组会同各镇村组织对本镇村的精准扶贫开发项目情况进行自评,填报《基础信息表》,对照《绩效评价指标表》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同时按要求准备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三)资料评审。市评价小组对各镇村提交的绩效自评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对资金的自评材料进行评审、分析,为开展现场核查与综合评价提供参考。

(四)现场评价。评价小组根据各镇村的自评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采取现场座谈会、实地勘察、问卷调查方式,了解资金使用的效果,并重点核查资金到位情况、支出合规性、带动效益等内容。

(五)综合评价。评价小组综合资料评审结果、现场评价结论及镇村提供的自评材料,组织专家对精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六)撰写报告及征询修改。评价小组方依据综合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的概述、评价指标分析、评价结论和存在问题分析及具体改进措施与建议等。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由市评价小组将评价初稿征询各镇村意见,市评价小组根据征询意见,依据事实及合理性修改、完善后定稿。

(七)汇总上报。市评价小组将完善后定稿的各镇街评价报告,汇总形成本市总评价报告,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扶贫办、财政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凭证资料,或者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镇(街)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九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雷州市精准扶贫贫困户     年度实施扶贫项目计划表()

2.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3.雷州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扶持资产受益项目计划申报表()

4.        年度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安排汇总表()

    5.        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