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1-16 09:27:04
来源:雷州市农业农村局
文字:【 访问:-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背景。2017年5月31日,《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要求。《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湛委办发电〔2018〕10号)提出创建扶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发展任务,同时列为市委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2019年,中央农办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对农民合作社国家示范社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2号),明确了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标准和程序。《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标准和程序。为做好与上级政策的衔接,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制度。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示范社“申报标准”较湛江市市级示范社“申报标准”略有降低,符合逐级申报要求。《办法》未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2号)、《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湛农通(2020)171号)。

  3.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类法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七章17条,重点是完善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和程序,加强结果运用,确保评定监测全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典型选树、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 “总则”,共3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县级示范社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 “标准”,共4条,分别规定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农民用水合作社专门标准、政策倾斜对象、防止多头申报要求等问题。

  第三章 “申报”,共1条,规定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定”,共3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问题。

  第五章“监测”,共3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六章“结果运用”,共1条,分别规定编制县级示范社名录、加强政策支持等问题。

  第七章“附则”,共2条,分别规定解释权和施行周期问题。

  三、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

  (二)专业术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指三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雷州市内成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三)评定标准

  县级示范社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本市评定标准要求。

  (四)评定程序

  县级示范社原则上每1年评定一次,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按照自愿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或电话回访)、评审认定、媒体公示、局党组审议、发文认定的程序,对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认定,评定名额不限。

  (五)监测

  采取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对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一次,经监测不合格的,取销其“县级示范社”称号。

  (六)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的情形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的。

  4.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

  5.提供虚假资料申贷、挪用贷款、恶意逃废债、恶意拖欠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7.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