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1-16 09:43:02
来源:雷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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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雷州市农业农村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规范提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之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有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内容。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经营主体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既可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又可解决“谁来种田、怎样种田”的问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我市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一直难以取代,而随着农业发展,家庭经营方式暴露出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家庭农场无疑是将农户生产为主与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的最好方式,是帮助“小农户”实现“大生产”,克服传统小农户弊端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市作为农业大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备受瞩目,为进一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促进大农业发展新格局的形成,需着力规范家庭农场运营管理,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三是与上级政策衔接的需要。2018年,《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粤农规[2018]6号)、《湛江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农通〔2018〕523号),分别对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而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之一是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为做好与上级政策的衔接,有必要建立健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制度。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2.《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粤农规[2018]6号);
  4.《湛江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农通〔2018〕523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12条,重点是完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认定科学、公正,管理规范,能为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主要是阐述目的和依据、家庭农场的涵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原则、认定管理职责。

  第二章 标准(第5条),包括认定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评选认定(第6-7条),主要包括评选认定周期、程序、所需提交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8-11条),包括动态监测制度、不予评定的情形、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第12条),包括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内容解读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参加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求。经营者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家庭农场所在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或农垦职工),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区民事行为能力。

  2.从业人员要求。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或有少量雇工,且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经营收入要求。家庭农场为独立经营核算单位,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示范性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我市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合同等有关土地使用凭证并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并填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书,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治污工程必须符合养殖减排的要求;从事林业种植的需提供《林权证》,并符合国家关于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5.经营土地要求。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有通过土地确权获得的承包土地,且权属明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当前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申报之日起,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

  6.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要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污染检查、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查等常规业务,无拒不配合工作等不良记录。

  7.安全生产要求。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原则,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

  8.经营规模要求。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6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药材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400头以上,羊年出栏8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奶牛存栏8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00只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9.其他要求

  (1)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

  (2)有设立家庭农场标牌;

  (3)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有较为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5)家庭经济效益高于普通农户。

  (三)评选认定程序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申报、审查核实、评选认定、媒体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评选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组织专家组评审认定,评审结果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授予“雷州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动态管理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原则上每3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 经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五)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情形: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3.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5.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8.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