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规范全市收治管控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病残涉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东省禁毒条例》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基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东省禁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并结合雷州实际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纪委监委、政法、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在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主要是阐述目的和依据、病残涉毒人员的涵义、病残涉毒人员死亡认定和处理、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第4-6条),包括死亡报告、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处置工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死亡调查(第7-13条),主要包括病残涉毒人员死亡调查工作、鉴定等相关流程。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第14-23条),包括火化尸体、死者遗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24-27条),明确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28条),包括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内容解读
(一)病残涉毒人员的涵义
规定中所指的病残涉毒人员是指收治管控在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特殊监所的病残涉毒人员。
(二)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特殊监所内的收治管控人员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外部侵害等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三)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判断
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并经初步判断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或特殊监所应当保护死亡现场和尸体,需要查验、转移、处理尸体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主管机关,并经所属主管机关同意。
初步判断病残涉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除开展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调查工作外,还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五、适用范围
《雷州市收治管控病残涉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施行范围为雷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