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疑
日期: 2017-02-04 09:39: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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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新条例修正案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新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对这个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声热线”节目时曾作过针对性的回应。这次新条例修正案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完全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到审批机构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视为按政策内生育。

  问:新条例修正案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哪些人是受益人群,具体如何实施?

  答:根据新条例修正案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修正案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修正案的规定。

  (摘自《广东卫生计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