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 2017-03-04 17:19:04
来源:本网
文字:【 访问:-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购房行为、以挂靠代缴形式获取贷款等不正当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在查处过程中,我们面临法规政策缺失以及执法手段不健全的问题,诸如监督检查措施没有法定,相关单位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明确配合检查的义务,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人没有明确惩处措施等。当前,我们通过向骗提骗贷职工发出责令退款通知、向骗提职工所在单位发函通报,并采取在我们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栏公告的形式,产生了一定的震慑力。但面对如此严峻的防范形势,单纯的责令通知、发函通报、在公告栏张贴、在网站公告还不足以遏制骗提骗贷行为发生,急需制定一份规范性文件加以约束,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实施限制措施,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建设体系。

  在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修改颁布的情况下,如何在我们职权职责范畴内、业务权限中健全限制措施?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借鉴兄弟城市已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通过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标记,实行五年期限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禁入以及增加审查事项,在限制期限内的职工账户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力所能及的增加骗提骗贷职工以及不法中介和个人的违法成本,这些限制措施非常可行也非常有效。我们在制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的意见,各委员均表示无修改意见并同意发文施行。同时按规定程序送湛江市法制局审核,该局复函同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据此,《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29日印发施行。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2、部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金函〔2010〕31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09〕8号)。

  三、内容提要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为解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种类,第九条至第十条为纳入黑名单的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纳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为退出诚信黑名单的条件,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附则。

  (二)定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明确以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行为等欺骗手段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构成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以假按揭、零首付、挂靠代缴、突击提高缴交工资基数等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构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规定诚信黑名单的具体操作。1、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种类,分为缴存单位、合作单位、职工三种,并进一步细分各种违法违规情形。2、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审定告知、纳入诚信黑名单和对外公开,明确经过调查核实与审定告知程序,保障被纳入诚信黑名单者的陈述申辩权利。3、纳入诚信黑名单的限制措施,实行业务禁入与增加审查事项,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账户在五年期限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4、退出诚信黑名单的条件,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追缴退款或者办理退款后,准予从诚信黑名单中退出。

  (四)5年期限依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的规定,我们制定的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是属于征信业管理规定,而且其他兄弟城市基本上都以5年作为限制年限。另外,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五十一条关于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拟定了“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的内容。据此,我们以5年作为限制措施的年限。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