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州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11-16 19:09:00
来源:雷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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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雷州市房产管理局 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雷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是业主购买房屋后,按照定标准交存,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更新和改造。为更好促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物业企业及业主代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和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湛江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的。

  二、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机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雷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股是主管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股室,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待更名为物业管理股。

  三、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

  本规定第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预售房的,在办理商品预售合同备案前交存,属现房销售的,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存。

  (一)在本规定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交存。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5元/平方米。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的住宅按25元/平方米。

  (二)本规定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含商住大厦)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25元/平方米。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住宅统一按40元/平方米。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

  本规定第十三条,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及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本规定第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并立即进行抢修,所需的费用从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列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备安全紧急情况,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不需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