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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2025年3月4日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雷州市流沙渔港港章》(以下简称《港章》),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对雷州市流沙渔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中对地方健全渔港法规的要求,结合覃斗镇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二、目标任务
海洋渔业是雷州市的重要产业,雷州市流沙渔港是雷州市渔船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重要港口。
渔港港章的颁布有利于沿海地区渔港区域经济。
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依港管安全”目标,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发展。
三、范围期限
《雷州市流沙渔港港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雷州市流沙渔港港章》包括总则、渔港区域、港区管理、船舶管理、码头管理、环境保护、海事处理、附则共八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港章制定的依据,渔港权属、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及管理对象。
第二章 渔港区域
明确渔港港区范围,包括陆域范围、水域范围和渔港设施。
第三章 港区管理
明确渔港实行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明确航行、停泊船舶的管理要求,以完善进出渔港船舶管理制度。
第四章 船舶管理
对在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作出规定。
第五章 码头管理
对渔港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根据渔港规划、功能要求,对渔港管理主体在渔港内的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 环境保护
对渔港的各项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提出渔港环境保护性条款及污染事故处置条款。
第七章 海事处理
规范了渔港内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第八章 附则
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处置原则;明确本港章由雷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公告施行。
五、关键词诠释
01 :渔港
是指区域范围内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专门为渔业船舶提供停泊、避风等安全保障和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等生产服务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其陆域范围、水域范围和渔港设施。
02:航道
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中,为船舶航行所规定或设置(包括建设)的船舶航行通道。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