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前,我市不动产相关业务由土地、规划与房屋各部门分开办理,各自行政,造成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一致。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于过去分散登记过渡至不动产统一登记,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造成登记难。因此,针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2018年8月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雷州市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雷国土资〔2018〕301号)。为确保不动产权利的连续性,2018年11月3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2019年7月1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印发<湛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湛自然资(国土)发〔2019〕1707号);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2023年10月9日我局印发了《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雷自然资通〔2023〕176号),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解决此类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需继续出台《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意见》。
三、主要内容
第一点。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自建房已建成使用但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二点。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规划许可已建成的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三点。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改建、加建或扩建的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四点。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五点。关于开发建设主体单位灭失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处理办法。
第六点。关于历史国有建设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方法。
第七点。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适用范围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期与2023年10月9日开始实施的《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有效期一致,且与《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885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