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8-12 16:49:10
来源: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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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前,我市不动产相关业务由土地、规划与房屋各部门分开办理,各自行政,造成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一致。国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于过去分散登记过渡至不动产统一登记,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造成登记难。因此,针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2018年8月3日印发《关于雷州市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雷国土资〔2018〕301号)。为确保不动产权利的连续性,2018年11月3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2019年7月1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印发<湛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湛自然资(国土)发〔2019〕1707号);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2023年10月9日印发了《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雷自然资通〔2023〕176号),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解决此类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年7月1日印发《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雷自然资通〔2025〕86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5年7月4日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25年7月18日印发《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两份文件均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时间范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时间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一致,将《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2016年6月27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5〕2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化解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补充处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第一点。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自建房已建成使用但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二点。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规划许可已建成的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三点。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改建、加建或扩建的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四点。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办法。

  第五点。关于开发建设主体单位灭失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处理办法。

  第六点。关于历史国有建设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方法。

  第七点。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文件修改更新的内容

  对比2025年7月1日的《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有四条内容作了更新修改。

  1、第一条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自建房已建成使用但没有规划和建设手续问题,将“2016年6月27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修改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第二条关于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规划许可已建成的个人自建房,将“2016年6月27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修改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3、第三条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改建、加建或扩建的个人自建房,将“2016年6月27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改建、加建或扩建完成的房屋”修改为“2024年12月31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改建、加建或扩建完成的房屋”;

  4、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将“2016年6月27日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修改为“2024年12月31日前”。  

  五、适用范围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期施行,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之日,到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修订,且与《雷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雷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8853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