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日期: 2018-09-30 15:47: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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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雷州市司法局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3、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4、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5、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6、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10、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1、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法学会,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及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基层法律人员的培训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

司法局设置政工办和6个职能股室,即政工办公室、办公室、宣教股、基层股、矫正股、公证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2.派出机构

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共19个。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政工办主任1名,正、副股长(主任)12名(含政工办副主任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数的15%核定编制5名。

基层司法所行政编制49名,其中正、副所长28名。

 

 第二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总收入1405.0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405.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405.0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1311.75万元增加93.29万元,增长7.11 %。主要原因:一是职工薪资待遇总支出增加40.73万元;二是省政法转移支付经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增加53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主要原因:无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88.1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74.47万元增加13.68万元,增长18.37 %。主要原因是公证费业务增多,收入增加。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总支出1405.0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405.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代理政府诉讼案件律师代理服务费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9万元,增长90%,主要原因是广东省三元律师事务所代理政府交办的莫文海诉讼案件。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405.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05.0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1490.66减少85.62万元,下降5.74%;主要原因是其它司法收入减少。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405.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05.0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85.62万元,下降5.74%;主要原因是其它司法支出减少。

分功能科目看,普法宣传15.44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教育宣传工作;律师公证管理5万元,主要用于律师所及公证处业务办理支出;法律援助288万元,主要用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律师劳务费支出;社区矫正6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支出。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3.63万元,完成预算33.5万元的40.6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9万元,完成预算1.5万元的6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0.72万元,下降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两年都是零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67万元,下降5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万元,下降6.25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两年都为零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油料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接待用餐。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73万元,占93.39%;公务接待费支出0.9万元,占6.51%。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2.73万元,2017年局机关及下属19个基层司法所公务用车保有量为小车及工具工共8辆,基层司法所摩托车45辆,主要用于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证律师、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

    3.公务接待费支出0.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支出。2017年,局机关及下属19个基层司法所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16次,接待人数共103人。主要包括上级单位检查接待11次,同级检察院督察社区矫正工作接待5次。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3.99万元,比上年增加40.73万元,增长9.4%。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招公务员6位。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8.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8.25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小车及工具工8辆、摩托车4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摩托车45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证律师、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二级项目2个,共涉及资金527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组织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等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2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完成全市所有村庄法律顾问律师的全覆盖,大大推进了依法治国工作。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表

雷州市司法局2017年度市级部门决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