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预算批复公开
日期: 2017-05-03 16:03: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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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7年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1.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三公"经费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3.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五)专业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7年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预算表

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2017年部门收支总表

七、2017年部门收入表

八、2017年部门支出表

 

 

 

 

 

 

 

 

 

 

 

 

 

第一部分 2017年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湛江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地方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下同)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2.负责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直机关和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

3.管理市直机关及其垂直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机关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

4.协调市直机关之间、市直机关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5.负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事业单位的任务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进行审核和向湛江市、省逐级上报。

6.负责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编制使用审核工作。

7.监督检查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市直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8.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办,本级预算。

2.本部门有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股、事业编制股、行政编制股、事业登记管理局;本部门编制数15个,实有人员9名。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87.61万元。

  1. 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支出预算87.61万元。

    四、"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2. 专业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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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编办预算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