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3月)
日期: 2022-03-21 15:01:08
来源:雷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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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州市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2年3月)

收费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公安部门

1

犬类禁养区管理费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政府令33号1997年修订)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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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2

居住证工本费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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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3

非机动车牌证费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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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4

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含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费)

粤价函〔2007〕382号、粤价函〔2011〕947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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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5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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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运输部门

6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1〕26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道路运输条例》,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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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运输部门

7

船舶过闸费▲

粤价费(1)函〔1993〕77号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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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运输部门

8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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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人社部门

9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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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社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人社部门

10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粤价函〔2003〕167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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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跨省通办

人社部门

1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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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2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粤价函〔2013〕1499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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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3

劳动能力鉴定费

粤价函〔2010〕999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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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4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府函〔2018〕38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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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从2019年1月1日起划由税务部门征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5

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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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

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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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卫生健康部门

17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粤价函〔2004〕67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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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预防接种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18

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粤财税〔2020〕23号,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604号,粤防疫指办函[2022]240号,粤防疫指办函[2022]251号

愿检企业和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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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

19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粤价函〔2002〕2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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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水利部门

20

船舶、排筏过闸费▲

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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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水利部门

21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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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自然资源部门

22

地质遗迹使用费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563号

地质遗迹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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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资源部门

未征收

教育部门

23

考试费

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5〕603号,粤价函〔2009〕186号,粤价函〔2016〕1391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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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考试机构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次目录清单不公布相关考试收费项目。                                                                                                                                

3.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机动车牌证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等10项收费市、区两级收入并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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