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环罚告字〔2016]6号
雷州市农牧开发公司仕坡猪场:
雷州市环境监察分局于2016年8月19日对你公司仕坡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仕坡猪场利用无防渗透设施的土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以上事实,有雷州市环境监察分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打印件、雷州市农牧开发公司仕坡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仕坡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仕坡猪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仕坡猪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仕坡猪场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可在7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水美种猪场放弃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