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复函
雷价(2014)75号
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复函
雷州市公用事业局:
送来《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雷府办[2014]26号)精神,鉴于建筑垃圾消纳场费用较大,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毗邻县(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复函以下:
一、同意建筑垃圾处置费6元/m3。
二、建筑垃圾处置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雷府办[2014]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自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不能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雷府[2011]69号)规定,按建筑垃圾处置费总额的1.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接到本函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本复函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雷州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周才达常委、梁锦副市长,湛江市物价局,雷州市府办公室,市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本局物价检查所。
主办:商品价格管理股 电话:884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