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路镇圩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5-05-05 10:42: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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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价[2015]3号

 

关于客路镇圩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雷州市客路镇城监中队:

你中队《关于要求调整客路镇圩区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省、市物价局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客路镇圩区垃圾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一)客路镇圩区范围内的居(农)民住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门店、餐饮业等。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客路镇圩区范围内的居(农)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8元;上门收垃圾服务费2元。

2客路镇圩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上门店按垃圾量计征,计征标准为每月每吨100元,每月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费。垃圾量由城监中队与各单位核定,造册登记,并报我局备案。

3、60 m2(含60 m2)以下的经营门店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征:

        收费标准

面             及项目

      

收费标准(元/月)

非餐饮门店

餐饮门店

10m2以下(含10m2

20

25

11m2-20m2(含20m2

30

40

21m2-30m2(含30m2

40

55

31m2-60m2(含60m2

50

70

4、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1-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元/ m3

三、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免。

(一)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按50%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五保户,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雷府[2011]69号文规定,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总额中按1.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接到本批复后,请到我局更换《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原雷价[2001]10号文同时废止。

              

                  

雷州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0日

 

 

 

 

 

 

 

 

 

 

 

 

 

 

抄送:雷州市客路镇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本局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