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报 指 南
一、重大科技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1)
1、申报内容:
孵化器发展是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本项目支持高标准建设孵化器,目的是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推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优先支持各类园区申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5)鼓励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6)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7)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8)申报项目须提供孵化器规划建设方案。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孵化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可容纳入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不含公共服务场地)占50%以上。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工商行政等新办企业所需注册服务,为入孵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或依托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9)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10)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40万元(安排1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2)
1、申报内容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中带有创新性、方向性和综合性的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引导企业创新投入,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快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单位。
(2)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必须是实现产业化项目,项目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5)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专利证书和转让、受赠协议书)。
(6)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7)优先支持2016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企业,2015年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立项的不再支持。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突破关键技术,成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2)产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经济效益显著,国内市场占有率高,或产品能够出口国际市场。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4)项目完成后,须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已进入实审阶段)。
(5)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6)项目完成后,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同步进行成果鉴定。
(7)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30万元(安排15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
申 报 指 南
一、重大科技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1)
1、申报内容:
孵化器发展是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本项目支持高标准建设孵化器,目的是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推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优先支持各类园区申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5)鼓励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6)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7)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8)申报项目须提供孵化器规划建设方案。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孵化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可容纳入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不含公共服务场地)占50%以上。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工商行政等新办企业所需注册服务,为入孵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或依托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9)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10)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40万元(安排1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2)
1、申报内容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中带有创新性、方向性和综合性的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引导企业创新投入,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快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单位。
(2)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必须是实现产业化项目,项目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5)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专利证书和转让、受赠协议书)。
(6)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7)优先支持2016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企业,2015年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立项的不再支持。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突破关键技术,成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2)产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经济效益显著,国内市场占有率高,或产品能够出口国际市场。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4)项目完成后,须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已进入实审阶段)。
(5)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6)项目完成后,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同步进行成果鉴定。
(7)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30万元(安排15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
申 报 指 南 一、重大科技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1) 1、申报内容: 孵化器发展是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本项目支持高标准建设孵化器,目的是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推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优先支持各类园区申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5)鼓励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6)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的改革。 (7)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8)申报项目须提供孵化器规划建设方案。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孵化功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2)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可容纳入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不含公共服务场地)占50%以上。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6)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商务、信息、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工商行政等新办企业所需注册服务,为入孵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或依托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9)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10)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40万元(安排1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专题编号:2016A102) 1、申报内容 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中带有创新性、方向性和综合性的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引导企业创新投入,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快速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湛江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单位。 (2)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含签定企校(所)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聘请科技特派员)。 (4)必须是实现产业化项目,项目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5)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专利证书和转让、受赠协议书)。 (6)申报项目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7)优先支持2016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企业,2015年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立项的不再支持。 3、实施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内完成。 4、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时达到如下目标: (1)突破关键技术,成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2)产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经济效益显著,国内市场占有率高,或产品能够出口国际市场。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发展。 (4)项目完成后,须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已进入实审阶段)。 (5)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对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进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经费支出用途专款专用。 (6)项目完成后,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同步进行成果鉴定。 (7)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按项目合同验收。 5、经费安排 (1)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不高于30万元(安排15个项目); (2)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与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比例不小于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