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安办〔2022〕107号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雷州市
客路镇“6·23”死亡事故调查处理
的通知
客路镇人民政府,黄日林(升利楼业主、主要负责人)、陈廷玉(升利楼施工队负责人):
2022年4月13日,雷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该事故相关线索,经核查得知,2020年6月23日下午,位于雷州市客路镇圩区升利楼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5万元。涉事楼房的业主和施工方瞒报了该起事故。202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雷州市客路镇“6·23”死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业经雷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黄日林,升利楼业主、主要负责人,选择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不规范,楼盘建设规模超出一般村民自建房的规模范围,存在“少报多建”问题,未按照建筑工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且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2、陈廷玉,升利楼施工队负责人,未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聘请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未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且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雷州市客路镇政府人大主席林荐俊,男,汉族,分管村镇规划及镇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分管领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不细致。建议由市安委办作出通报处理。
2、雷州市客路镇政府副镇长黄日保,男,汉族,2020年任客路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对涉事楼房施工建设过程中安全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做到闭环管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办作出通报处理。
3、客路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闭环。建议责成客路镇人民政府向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落实防范和有关整改措施
(一)建设方(业主)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方从事施工作业,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能力,预防事故发生。
(二)现场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作业工序管理,对模板工程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避免发生模板悬空等重大隐患。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降低安全风险。
(四)客路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业主、施工双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确保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镇(街)工作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提高镇(街)对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能力,指导镇(街)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雷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