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函〔2017〕2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
第一批33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33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落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雷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33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一批3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雷州市环境保护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第20项调整。 | |
2 | 验资报告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雷州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9项、30项调整。 | |
3 | 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雷州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提供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的检定由质监部门开展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32项、33项、34项、35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4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雷州市农业局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底68号) | 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第45项调整. | |
5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雷州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仅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第44项调整。 | |
6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4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雷州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的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36项调整。 | |
8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审批 |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9项调整。 | |
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乙级以上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及小型矿山编写资格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10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10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11项调整。 | |
11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12项调整。 | |
1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13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1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 | 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1项调整。 | 代办转报事项 |
14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 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 | 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2项调整。 | 代办转报事项 |
15 | 海域使用论证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 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0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16 | 县管权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14 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0项调整。 | |
17 | 县管权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第5 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1项调整。 | |
18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雷州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4项调整。 | |
19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雷州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雷州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6项调整。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雷州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7项调整。 | |
2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雷州市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2项调整。 | |
2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雷州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3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2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雷州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3项调整。 | |
2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雷州市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5项调整。 | |
2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雷州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6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2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雷州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27项调整。 | |
28 | 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6 号) |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39项调整。 | |
29 | 建设单位在县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 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40项调整。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处理理由 | 备注 |
30 | 建设单位在市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雷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41项调整。 | |
31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州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6项调整。 | |
32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州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由政府购买服务,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7项调整。 | |
33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州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政府购买服务,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6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湛府函[2016]270号)第58项调整。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