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日期: 2020-07-22 17:28: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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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20年第1号)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

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绩效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2020年7月21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2019至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广东省审计机关实施绩效审计办法》,雷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对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业主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延伸了相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雷州市客路镇东坑村、本立村、荣身村、大家村、宅仔村、深坑村和高上村境内。建设规模10000.00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9746.88亩,占建设面积的97.47%;建设项目有: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渠系建筑物输配电工程。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落实了具体承担部门,严格执行了项目公告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五项制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该工程基本能够按照规划设计或设计变更完成,为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农田灌溉用水,作物种植环境,生产交通得到了改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审计也发现,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存在不规范不合规的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完善和规范。

三、审计结果

(一)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情况

该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开工令,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书等资料齐全。项目建设较系统地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落实了项目公告制、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五项制度”。

(二)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招投标情况: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于2015年9月17日在雷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认玉林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为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中标价13641188.31元。

2、合同签订情况: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于2015年4月29日与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湛江分院签订了设计合同,2015年8月10日与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2015年10月8日与玉林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签订了施工合同。

(三)工程实施情况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2015年10月9日开始施工,2016年10月9日竣工,2016年12月8日进行初步验收,2018年3月19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该工程基本能够按照规划设计或设计变更完成。

(四)工程预算执行情况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上级下达预算工程施工费15163900元,设备购置费306800元,不可预见费524300元,合计15995000元,雷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造价13708900元,结算造价15203385.79元。工程结算造价控制在预算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不可预见费之和的范围内。

(五)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上级下达省级补助资金18000000元,到位资金17064485.79,(其中:前期工作经费629500元,工程监理费313000元,施工费15203385.79元,竣工验收费479700元、业主管理费438900元)。总支付16883882.39元,(其中:前期工作经费629500元,工程监理费313000元,工程施工费15203385.79元、竣工验收费386876.6元、业主管理费351120元),结余180603.4元(其中:竣工验收费92823.4元、业主管理费87780元)。

四、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挪用上级专项资金175560元发放工资

雷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拨入市2014年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费175560元给客路镇人民政府做为项目建设管理使用资金,但该镇政府将此专项资金发放镇计生中队人员镇补工资。违反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第489号)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项目的财政资金。......”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雷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敦促市客路镇人民政府退回专项资金175560元上缴国库。

(二)不及时返还上级专项资金92823.4元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上级下达竣工验收费547800元,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到账479700元,截至审计之日止,已使用了386876.6元,还有92823.4没有使用,滞留在该中心账户。违反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第489号)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项目的财政资金。......”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雷州市土地开发中心退回专项资金92823.4元上缴国库。

(三)工程监理、设计、勘测不执行政府采购

该工程勘测费227500元、设计费335600元、监理费313000元,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违反了《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选择确定项目的测绘作业单位和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对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和《关于印发《湛江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湛财采〔2013〕75号)第一项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的规定,责令雷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进行整改。

(四)输配电工程、泵房、农用井工程闲置,产生效益低

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输配电工程结算造价852268.89元、泵房172118.03元、农用井973937.24元,合计1998324.16元。输配电工程已按照规划设计完成,且报装,检验合格,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符合接火送电条件。现场核查,部份建筑物闲置-输配电工程没有通电,农用井基本没使用,项目投资没有达到预期效益。责成市土地开发中心了解建筑物闲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使建筑物发挥作用,产生效益。

(五)其他应该关注的事项

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过多、增加工程造价2066200元。雷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将雷州市2014年客路镇东坑、本立等7条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告给项目所在的客路镇荣身、东坑、大家、深坑、宅仔、高上、本立村委会,以上村委会根据通告要求,一致同意该规划设计方案实施,2016年1月8日荣身、东坑、大家、高上、本立村委,2015年11月13日深坑、17日宅仔村委会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申请理由是村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不是因为规划设计方案不合理、也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而变更。变更后增加工程款2066200元,比该项目预算的不可预见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的831100元超出了1235100元。不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本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审批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需修改设计方案”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责成市土地开发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分析造成变更的原因,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雷州市审计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