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日期: 2017-01-10 16:40:48
来源:雷州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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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副馆长、财务部门、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藏品管理人员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1万元以上(含1万元)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七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需提交征集议案、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草拟征集合同,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拨库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十条非特殊情况,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三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双方应签订合同,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十四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拨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藏品拨库单、合同、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收款凭据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雷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经馆领导会议讨论后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雷州市博物馆。


雷州市博物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