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下称《意见》)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粤卫[2013]8号)精神,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和结合全市实际,决定对实行镇村一体化的村卫生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意见》部署要求,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的补偿和政策支持。
二、工作任务
(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实行镇村一体化的村卫生站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剂型以口服剂型为主,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比例要达到80%。
(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村卫生站药物按照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零差率销售,并对药物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台账,各镇卫生院要准确掌握村卫生站基本药物零差率数据,定期每季度将村卫生站基本药物的单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情况报市卫计局。中药饮片仍按有关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三)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村卫生站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站不得自行采购药物。村卫生站定期向其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及时配送到村卫生站,不得向村卫生站收取采购服务费用。村卫生站要建立基本药物购销及验收记录,及时将签收单报送乡镇卫生院,并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支付货款。
(四)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健全落实乡村医生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弥补村卫生站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不降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镇卫生院、城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村卫生站承担,并根据村卫生站承担和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给予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费。
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站,要按粤府办〔2012〕124 号文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站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安全用药。一般诊疗费标准参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降低农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各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将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对实施基药制度的村卫生站要加强管理、定期考核,以便落实财政补偿等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镇卫生院要制订村卫生站合理用药实施方案,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和合理用药培训。积极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切实提高村卫生站执业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政策水平,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卫生计生局将加强对村卫生站基本药物采购配备、零差率销售、合理用药等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待遇稳定,筑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