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公告
雷自然资(公告)〔2023〕2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升技术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照湛江市、清远市、吴川市、遂溪县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雷州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进行了修编。修编成果经专家会、局长办公会议、规委会审查通过,并按公示和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报雷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技术规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技术规定作为雷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雷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镇规划区的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二、本技术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同时废止,本技术规定由雷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在本次修订前已经下达规划条件的地块、市政府已经明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决定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四、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专家论证会讨论时间为准),凡涉及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均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五、根据2023年8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号)》会议精神,如本技术规定与《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产生矛盾的内容,则按照《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特此公告。
雷州市自然资源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