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01-05 11:22:29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
文字:【 访问:-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雷州市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雷州市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城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若另有规定,按新规定处理;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后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整体拆除后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第四条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已建成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免于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且符合雷州市城市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层数,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经依法批准建设,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或层数的:其中,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50﹪以下或超建的层数3层以下的,免于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50﹪以上且符合雷州市城市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层数,按超建部分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总层数不符合雷州市城市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层数,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可以暂时保留使用。对此类违法建筑,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第五条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且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下的,可以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不超过6层,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上的且超过雷州市城市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层数,自行拆除到雷州市城市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的层数,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符合规定的层数,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拆除后余下部分建筑可以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规定的在建违法建筑拒不停工,不按规定整改或擅自续建、加建或经批准复工后违建的,将按新增违法建筑拆除整栋楼。

  第六条在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过程中,不得为违法建筑的小型房地产及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凭《雷州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复工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本方案实施前,市政府、镇政府或者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已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强制)决定,继续执行原作出的行政处理(强制)决定。

  第九条违法建筑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市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条城区各镇(街)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具体工作。

  市有关单位不得为未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城区各镇(街)或市相关部门通报后,予以撤销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拒不接受行政处理、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在建违法建筑当事人,由城区各镇(街)向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等单位发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网络信号的通知,由相对应单位执行。同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案所指的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原市物价部门联合发布雷住建〔2012〕75号文件价格执行。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