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2019〕27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府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市安委会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2.3 各镇政府(街道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应急救援队伍
2.6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6.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监控预防
3.2预警通报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响应程序
4.4现场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应急终止
4.9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3交通运输保障
6.2.4医疗卫生保障
6.2.5治安保障
6.2.6物资保障
6.2.7基本生活保障
6.2.8资金经费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修订
7.4预案备案
7.5预案实施
8 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8.1.1预警级别与发布
8.1.2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8.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8.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8.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8.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8.3 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业务流程图
8.4省、湛江市、雷州市相关部门值班电话
8.5雷州市各镇政府(街道办)值班电话
1 总则
建立健全全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湛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超出事故地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雷州市行政区域,需要由雷州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适用于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始至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为主,实行镇政府(街道办)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单位要与各镇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应对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动。
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各镇政府(街道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委会协调湛江市的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委常委
副主任: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公路局雷州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供销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气象局、物业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湛江徐闻海事处乌石巡查执法大队、广东邮政有限责任公司湛江雷州分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雷州市中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雷州供电局、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雷州火车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根据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下列的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燃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治安保卫、维稳、应急疏散等工作。
(2)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除外)和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3)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4)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5)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商业系统和外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供水、供电、通讯等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等工作。
(7)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避难的安置保障及被事故伤害人员、家属等的优抚工作;负责、协调敬老院等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司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司法管辖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财政局: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管。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协调处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所管辖的培训基地(包括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自然资源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各镇(街)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发生地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牵头负责组织环境污染(含水体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海上和内河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建筑工程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民用燃气储存及使用、城市燃气管道输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港口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5)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和河道、湖泊、水库、堤围整治、管理及河沙开采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排水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6)农业农村局: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经营、使用农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大型体育运动会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运动场所(含泳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组织旅游景点、旅游酒店等经营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单位组织旅游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全市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19)湛江市公路局雷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
(20)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范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4)人民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失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25)总工会: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6)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市妇联: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严重职业病危害女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8)气象局:牵头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协调有关雷击等气象方面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9)物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辖物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民族宗教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所管辖国有企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所管辖国有企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32)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陆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33)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控险、人员搜救、消防灭火等应急处置工作。
(34)湛江徐闻海事处乌石巡查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牵头负责组织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广东邮政有限责任公司湛江雷州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管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雷州市中队:负责组织驻雷州武装警察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37)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雷州供电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和供电工程建设、维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8)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车务段雷州火车站:负责指导、协调管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9)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疏散、维稳、受事故影响人员的安抚、安置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职责: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行业监管部门发生的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处置);组织、协调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雷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各自的应急职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和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市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协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由市安委办协调湛江市安委办选派相关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消防队伍是开展现场处置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侦检、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需要而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市安委会非常设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委书记、市长(如事故发生时总指挥不在本市境内,由副总指挥替代)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行业的副市长
成 员: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卫生健康局、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牵头处置的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
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下达应急响应指令;任命现场指挥官;统一调动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参加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政府、湛江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现场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增援请求,商请湛江市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应急抢险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而设立的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是事故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一)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属地为主,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的现场指挥官、事发单位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行政首长、负责牵头组织处置的市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2~3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指挥官: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当现场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
副指挥官: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行政首长、牵头组织处置的市行业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市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应急救援情况,提出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当险情不可控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扩大应急响应后,及时移交指挥权,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结束后,提供现场应急工作总结。
(二)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
(1)职权。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扩大应急请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严格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及时汇报市应急指挥部依法对处置工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及时、如实汇报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三)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抢险救援需要设置若干个应急工作组,一般应包括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环境监测、交通疏导、应急保障、安置维稳、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功能组别。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灾情处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雷州市消防救援大队、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消防队伍是主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交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以及环境污染的处置。事后对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6)物资供应组: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科工贸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场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受灾群众的安置等工作。
(7)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成交通运输组,负责组织车辆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8)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应急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以及事发企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抢险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安委会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会同市安委办、公安、消防、劳动社保、监察、民政、应急、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灾后重建、生产恢复等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所管辖行业和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点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督查整改。
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并报送市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及预警信息发布程序见附件8.1。
各职能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的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以电话等快报形式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然后补办书面报告。中央驻雷州市企业或省管企业和湛江市管企业,在上报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还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时限不能超过1小时。
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委办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时限不能超过1小时。
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其上级部门和市安委办,同时视情况向同级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联动部门通报,提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书面报告时限不能超过1小时。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IV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市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本市按照省政府、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湛江市安委办或湛江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本市按照湛江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统一组织和指挥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响应准备
(1)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向市安委办报告;
(2)市安委办和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和企业应急救援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向市安委会报告险情;
(3)根据市安委会的指令,市安委办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二)响应启动
(1)市安委办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研判应急响应级别,达到Ⅳ级响应条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政府下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根据需要,决定成立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官赶赴现场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委会领导的应急指令,通知消防、公安、交通、通信、医疗、物资、环保、财政、气象等单位做好支援工作。
(4)调度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抢险队伍、装备、专家参加现场抢险救灾。
(5)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副指挥官及各成员到位,组织有关专家会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各参加应急救援单位按各自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6)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和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三)扩大应急响应
(1)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和事故态势发展状况,当险情未能有效控制或超出现有应急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3)当湛江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增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并移交指挥权,全力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本预案2.6.2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受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1)组织营救:消防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在充分做好个体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马上开展侦检,搜救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后,交由专业卫生机构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2)保卫警戒:公安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交警部门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对主要交通干道实行车辆疏导和清理,保证应急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当事故影响范围扩大时,要及时调整警戒范围和交通管制范围。
(3)伤员救治: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根据伤者状况分类,及时送医院进一步治疗。
(4)现场抢险: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要注意科学施救,抢险前要先进行侦检,组织会商,根据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方案,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才能进入现场。要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救援人员要分小组进入险地,有人监护,严禁单独行动。当险情威胁到抢险人员生命安全时,必须果断下达撤退命令,撤离危险地带。
(5)现场监测: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雷州分局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负责现场环境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会商,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气象局组织气象专业救援队伍和装备,及时提供事故现场的气象信息,为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
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外排。
(8)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现场处置,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市安委会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由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事故宣传口径和新闻发布方案,报市安委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的事故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稳定。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可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发布。
(5)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安委会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怃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早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并抄送市安委办及有关单位。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管理制度,保证各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通信信息支持。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上报市政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和具体救援方案,做好救援抢险所需器材、设备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把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造册登记,并抄送市安委办汇总,建立应急装备信息库,应急时可依法调用。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完善以消防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市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的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全办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卫生健康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公安机关在市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需要疏散、转移群众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治安工作。
市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受灾困难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合理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民政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受影响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健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并与市安委办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与属地政府、村(居)委会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高危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市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 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 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 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要求,本预案按有关规定报雷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本预案报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至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相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印发的《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地级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1)发布申请。被授权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范围,填写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2)发布审批。市安委会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3)信息发布。被授权单位根据批准内容及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5)地级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驻雷各单位。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