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5-01-06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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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府办函〔20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财政
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财农〔2014〕31号)和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湛委办发电〔2014〕2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强农惠农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涉农财政资金范围
列入监管范围的涉农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和其他强农惠农财政资金,其中重点监管项目资金是: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饮水“村村通”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项目的资金。
(二)涉农补贴和奖励类资金。主要包括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茅草房)改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产粮大县奖励等项目的资金。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科技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项目的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包括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等项目的资金。
(五)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包括安排用于化解乡村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的资金。
(六)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自然灾害救助、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的资金。
(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扩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等项目的资金。
(八)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双到”帮扶和农村其他扶贫方面的项目资金。
(九)水库移民类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库区饮水、道路、困难移民住房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类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干部补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等项目的资金。
二、规范扶持项目申报手续
(一)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财政扶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执行,其中投入资金总额超过30万元的,还应提交合法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民营(私营)企业的,还要提交上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并做出申报项目可行性、申报资料真实性、财务管理规范性的书面承诺,而且一般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含)以上项目,或者在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二)申报补贴农户项目。申报补贴到农户个人的财政扶持项目,应当按照中央、省、市级制订的各项涉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认真组织、从严管理。拟申报项目要通过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得上报和列入补贴范围。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把好涉农补贴项目申报关,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可靠、手续完备;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全程跟踪监督管理,防止在申报环节出现漏报和骗补等情况的发生。
(三)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对各级财政投入数额较大的涉农扶持项目,逐步扩大竞争性分配范围。一是利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布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过统一的平台自愿进行网上申报,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遴选。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各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排序、筛选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申报项目承担单位。
三、完善资金申请拨付管理
(一)加强涉农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涉农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商,或者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工程预(结)算,须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财政部门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确认,才能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预付款,拨付比例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至20%,且不超过承建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额度。按照要求应当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进度,应以发包、承包和监理机构(或质监部门)三方确认的签证进度为准。工程竣工并审定结算之前,拨付的工程款(含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85%。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证明、完税发票和其他有关凭证资料,是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县级直接拨付财政补贴。从2015年起,除上级另有政策明文规定的项目以外,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补助到农户个人的政策性涉农补贴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资金申请资料,由市(县)财政局委托当地金融机构,通过“一卡(折)通”形式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再委托基层财政所发放;对目前尚未实行“一卡(折)通”社会化发放个人补贴的项目,也要逐步纳入县级财政直接拨付财政补贴范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应由本人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已开设结算账户的不再重复开户,各项财政补贴统一支付到补贴对象1个银行卡(存折)内。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做好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避免一人多头开户、村干部集中代开户等现象发生,确保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四、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涉农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申报立项、资金申请、组织实施和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对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涉及补助到农户个人的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强农惠农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对实施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以及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管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的资料完整性、手续完备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使用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主要是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监察部门主要是加大综合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机关将强农惠农重点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资金用途和有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涉农补贴到户资金拨付之前,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补助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分别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之后,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分别在其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将其重点项目的强农惠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通过“村务E路通”和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以增加补贴发放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此外,项目承担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农项目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切实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逐步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组织虚报申领和截留、冒领、克扣、侵占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以弄虚作假手段进行虚报申领、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暂停其继续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已拨付资金的一律收缴财政国库,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如属民营(私营)企业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和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外,还可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涉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一是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涉农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二是各镇政府(街道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年度检查工作计划,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和暗访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推动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结合信访案件开展检查,汇总分析投诉情况,特别要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检查。四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